提单的种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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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单的种类

2025-11-28

随着世界经济的发展,国际海上货物运输中所遇到的海运提单(OceanB/L or Marine B/L)种类也越来越多。通常使用的提单为全式提单(Longform B/L)或称为繁式提单,即提单上详细列有承运人和提单关系人之间权利、义务等条款的提单。此外,还有简式提单(ShortformB/L),即提单上印有“Shortform”字样,而背面没有印刷有关承运人与提单关系人权利、义务条款,或者背面简单列有注明以承运人全式提单所列条款为准的提单。有时信用证会明确规定不接受简式提单。在此介绍实践中经常会遇到的一些提单的基本种类和特殊情况。

01.基本种类

这类提单是指在正常情况下,符合法律要求所使用的提单。由于提单分类的标准不同,因此就有以下多种情况。

1.按货物是否已装船为标准

1)已装船提单(on board B/L;shipped B/L)

指整票货物全部装船后,由承运人或其代理人向托运人签发的货物已经装船的提单。该提单上除了载明其他通常事项外,还须注明装运船舶名称和货物实际装船完毕的日期。

2)收货待运提单(received for shipment B/L)

简称待装提单或待运提单,是指承运人虽已收到货物但尚未装船,应托运人要求而向其签发的提单。由于待运提单上没有明确的装船日期,而且又不注明装运船的船名,因此,在跟单信用证的支付方式下,银行一般都不接受这种提单。

当货物装船后,承运人在待运提单上加注装运船舶的船名和装船日期,就可以使待运提单成为已装船提单。


2.按提单收货人一栏的记载为标准

1)记名提单(straight B/L)

指在提单“收货人”一栏内具体填上特定的收货人名称的提单。记名提单只能由提单上所指定的收货人提取货物。记名提单,不得转让。

记名提单可以避免因转让而带来的风险,但也失去了其代表货物可转让流通的便利。银行一般不愿意接受记名提单作为议付的单证。

2)不记名提单(open B/L;blank B/L ; bearer B/)

指在提单”收货人“一栏内记明应向提单持有人交付货物(to the bearer 或to the holder)或在提单“收货人”一栏内不填写任何内容(空白)的提单。不记名提单, 无需背书,即可转让。也就是说,不记名提单由出让人将提单交付给受让人即可转让,谁持有提单,谁就有权提货。

3)指示提单(order B/L)

指在提单“收货人”一栏内只填写“凭指示”(to order)或“凭某人指示”(to the order ofXXX)字样的提单。指示提单,经过记名背书或空白背书转让。指示提单除由出让人将提单交付给受让人外,还应背书,这样提单才得到了转让。

如果提单的收货人一栏只填写“to order”,则称为托运人指示提单。记载“to the order  of the shipper”与记载“To order”是一样的托运人指示提单。在托运人未指定收货人或受让人以前,货物仍属于托运人。

如果提单的“收货人”一栏填写了“to the order of XXX”,则称为记名指示提单。这种情况下,由记名的指示人指定收货人或受让人。记名的指示人(XXX)可以是银行,也可以是贸易商等。


3.按对货物外表状况有无批注为标准

1)清洁提单(Clean B/)

指没有任何有关货物残损,包装不良或其他有碍于结汇的批注的提单,

事实上提单正面已印有“外表状况明显良好”(in apparent good order and condition)的词句,若承运人或其代理人在签发提单时未加任何相反的批注,则表明承运人确认货物装船时外表状况良好的这一事实,承运人必须在目的港将接受装船时外表状况良好的同样货物交付给收货人。在正常情况下,向银行办理结汇时,都应提交清洁提单。

2)不清洁提单(unclean B/L,or foul B/L)

指承运人在提单上加注有货物及包装状况不良或存在缺陷,如水湿、油渍、污损、锈蚀等批注的提单。承运人通过批注,声明货物是在外表状况不良的情况下装船的,在目的港交付货物时,若发现货物损坏可归因于这些批注的范围,从而减轻或免除自己的赔偿责任。在正常情况下,银行将拒绝以不清洁提单办理结汇。

实践中,当货物及包装状况不良或存在缺陷时,托运人会出具保函,并要求承运人签发清洁提单,以便能顺利结汇。由于这种做法掩盖了提单签发时的真实情况,因此承运人将要会承担由此而产生的风险责任。承运人凭保函签发清洁提单的风险有:

       (1)承运人不能以保函对抗善意的第三方,因此承运人要赔偿收货人的损失;然后承运人根据保函向托运人追偿赔款。

       (2)如果保函具有欺骗性质,则保函在承运人与托运人之间也属无效,承运人将独自承担责任、不能向托运人追偿赔款。

       (3)承运人接受了具有欺骗性质的保函后,不但要承担赔偿责任,而且还会丧失责任限制的权利。

       (4)虽然承运人通常会向“保赔协会"(P&I club:protection and indemnity)投保货物运输责任险,但如果货损早在承运人接受货物以前就已经发生,则“保赔协会”是不负责任的,责任只能由承运人自负。

       (5)如果承运人是在善意的情况下接受了保函,该保函也仅对托运人有效。但是,托运人经常会抗辩:货物的损坏并不是包装表面缺陷所致,而是承运人在运输过程中没有履行其应当适当、谨慎地保管和照料货物的义务所致。因此承运人要向托运人追偿也是很困难的。

当然,实践中承运人接受保函的情况还是时有发生的,这主要是因为当事人根据商业信誉, 会履行自己的保证所致。


4.按不同的运输方式为标准

1)直达提单(Direct B/L)

指由承运人签发的,货物从装货港装船后,中途不经过转船而直接运抵卸货港的提单。

2)转船提单(Transhipment B/L or 'Through B/L)

指在装货港装货的船舶不直接驶达货物的目的港,而要在中途港换装其他船舶运抵目的港,由承运人为这种货物运输所签发的提单。

3)多式联运提单(Combined Transport B/L; Intermodal Transport B/L;Multimodal Transport B/L)

指货物由海路、内河、铁路、公路和航空等两种以上不同运输工具共同完成全程运输时所签发的提单,这种提单主要用于集装箱运输。多式联运提单一般由承担海运区段运输的船公司签发。


5.按提单签发人不同为标准

1)班轮公司所签提单(班轮提单)(Liner B/L)

指在班轮运输中,由班轮公司或其代理人所签发的提单。在集装箱班轮运输中,班轮公司通常为整箱货签发提单。

2)无船承运人所签提单(NVOCC B/L)

指由无船承运人或其代理人所签发的提单。在集装箱班轮运输中,无船承运人通常为拼箱货签发提单,因为拼箱货是在集装箱货运站内装箱和拆箱,而货运站又大多有仓库,所以有人称其为仓/仓提单(HouseB/L)。当然,无船承运人也可以为整箱货签发提单。




02.特殊情况

这类提单是指在特殊情况下,可能是不符合法律规定或者对货运业务有一定影响时所使用的提单。这类提单也有多种情况。

01.按签发提单时间为标准

1)预借提单(Advanced B/L)

指由于信用证规定的装运期或交单结汇期已到,而货物尚未装船或货物尚未装船完毕时,应托运人要求而由承运人或其代理人提前签发的已装船提单。即托运人为能及时结汇而从承运人处借用的已装船提单。

当托运人未能及时备妥货物,或者船期延误使船舶不能如期到港,托运人估计货物装船完毕的时间可能要超过信用证规定的装运期甚至结汇期时,就可能采取从承运人那里借出提单用以结汇的办法。但是,承运人签发预借提单要冒极大风险,因为这种做法掩盖了提单签发时的真实情况。许多国家法律的规定和判例表明,一旦货物引起损坏,承运人不但要负责赔偿,而且还要丧失享受责任限制和援用免责条款的权利。

2)倒签提单(Anti-date B/L)

指在货物装船完毕后,应托运人的要求,由承运人或其代理人签发的提单但是该提单上记载的签发日期早于货物实际装船完毕的日期。即托运人从运人处得到的以早于货物实际装船完毕的日期作为提单签发日期的提单。由于倒填日期签发提单,所以称为“倒签提单”。

由于货物实际装船完毕日期迟于信用证规定的装船日期,若仍按实际装船日期签发提单,肯定影响结汇,为了使签发提单日期与信用证规定的装船日期相吻合,以便结汇,托运人就可能要求承运人仍按信用证规定的装船日期“倒填日期"签发提单。承运人倒签提单的做法同样掩盖了真实的情况,因此也要承担由此而产生的风险责任。

3)顺签提单(Post-date B/L)

指在货物装船完毕后,承运人或其代理人应托运人的要求而签发的提单,但是该提单上记载的签发日期晚于货物实际装船完毕的日期。即托运人从承运人处得到的以晚于该票货物实际装船完毕的日期作为提单签发日期的提单。由于顺填日期签发提单,所以称为“顺签提单”。

由于货物实际装船完毕的日期早于有关合同中装船期限的规定,如果按货物实际装船日期签发提单将影响合同的履行,所以托运人就可能要求承运人按有关合同装船期限的规定“顺填日期”签发提单。承运人顺签提单的做法也掩盖了真实的情况,因此也要承担由此而产生的风险责任。


02.其他特殊提单

1)舱面货提单(On deck B/L)

指将货物积载于船舶露天甲板,并在提单上记载“On deck”字样的提单。也称甲板货提单。

积载在船舱内的货物(舱内货Under deck cargo)比积载于舱面的货物所可能遇到的风险要小, 所以承运人不得随意将货物积载于舱面运输。 但是, 按商业习惯允许装于舱面的货物可以装于舱面运输。 另外, 由于集装箱运输的特殊性, 通常有1/3以上的货物要装于甲板, 所以不论集装箱是否装于舱面, 提单上一般都不记载“ON DECK” 或“ Under deck”, 商业上的这种做法已为有关各方当事人所接受。

2)并提单号(Omnibus B/L)

指应托收人要求, 承运人将同一船舶装运的相同港口、相同货主的两票货两票以上货物合并而签发的一套提单。

托运人为节省运费,会要求承运人将属于最低运费提单的货物与其他提单的货物合在一起只签发一套提单。即将不同装货单号下的货物合起来签发相同提单号的一套提单。

3)分提单(Separate B/)

指应托运人要求,承运人将属于同一装货单号下的货物分开,并分别签发的提单(多套提单)。

托运人为满足商业上的需要,会要求承运人为同一票多件货物分别签发提单,如有三件货物时,分别为每一件货物签发提单,这样就会签发三套提单。即将相同装货单号下的货物分开签发不同提单号的提单。

4)交换提单(Switch B/)

指在直达运输的条件下,应托运人要求,承运人同意在约定的中途港凭起运港签发的提单换发以该中途港为起运港的提单,并记载有“在中途港收回本提单, 另换发以中途港为起运港的提单“或“Switch B/L”字样的提单。

由于商业上的原因,为满足有关装货港的要求,托运人会要求承运人签发这种提单。签发交换提单的货物在中途港不换装其他船舶,而是由承运人收回原来签发的提单,再另签一套以该中途港为起运港的提单,承运人凭后者交付货物。

5)交接提单(Memo B/L)

指由于货物转船或联运或其他原因,在不同承运人之间签发的不可转让不是“物权凭证”的单证。交接提单只是具有货物收据和备忘录的作用。

有时由于一票货物运输会由不同的承运人来运输或承运,为了便于管理,更是为了明确不同承运人之间的责任,就需要制作交接提单。

6)过期提单(Stale B/L)

指由于出口商在取得提单后未能及时到银行议付的提单。因不及时而过期,形成过期提单,也称滞期提单。

在信用证支付方式下,根据《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第43条的规定,如信用证没有规定交单的特定期限,则要求出口商在货物装船日起21天内到银行交单议付,也不得晚于信用证的有效期限。超过这一期限,银行将不予接受。过期提单是商业习惯的一种提单,但它在运输合同下并不是无效提单,提单持有人仍可凭其要求承运人交付货物。